20世紀90年代初,“團隊”成為管理潮流,公司中的很多工作開始交給團隊完成。越來越多的任務由團隊而非個人或獨立部門承擔,合作被看成卓越工作的要素。然而,大多數公司績效考核機制的基礎,仍是引導員工實現個人目標。但心理學、經濟學和管理學領域的研究早已證實,人們更愿意做組織認可和獎勵的事情。
那么,問題來了:獎勵員工個人的同時要求團隊協作,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公司為什么不直接獎勵團隊呢?答案很簡單:這種做法不奏效。25年前,很多公司嘗試將員工的部分甚至全部工資和團隊表現掛鉤。1992年,著名牛仔褲制造商李維斯(Levi’s)在其工廠嘗試了這種做法。公司此前采取計件工資制,工人工資取決于每個人在規定時間內的產量。由于擔心計件工資不利于團隊協作(可能的確如此,因為如果幫助同事,你的收入可能受損失),李維斯把工人分成10到35人的小組,然后根據小組在規定時間內的產量付工資。
這樣一來,工作方式和獎勵機制是不是就匹配了呢?并沒有。最后,為防止工人之間的肢體沖突,李維斯甚至在田納西州的工廠門口安排了警察。基于團隊表現的評價體系導致很多員工選擇怠工,很多人覺得偷點懶也不會影響自己的工資。實際損失最大和最容易辭職的,恰恰是表現最好的工人,而他們是李維斯最不想失去的員工。
李維斯的經驗說明了鐵一般的事實:在歐美國家,員工更希望根據個人表現而非團隊表現獲得報酬。簡言之,團隊績效評價體系并不能真正促進團隊表現。認識到這一點后,很多公司只進行個人績效考核。但這很可能導致公司無法最大限度激勵員工。看來,團隊績效體系和個人績效體系都不能帶來最好的團隊表現。與業界和薪酬專家一樣,學術界也未能明確判斷兩種評價體系的優劣;即便是排除現實干擾的實驗室研究,也無法得到統一結論。
考慮到所有這些復雜性,我們想找到一條看似缺乏新意,但性價比很高的兩全路徑。具體來說,我們想探究的是:單獨正式表揚一名團隊成員,會促進還是削弱其他成員(或整體團隊)的表現。雖然直覺可能告訴我們,單獨肯定一名員工會引發團隊中的惡性競爭,但我們認為,這種不帶物質獎勵的肯定,反而會帶來其他成員的良性反應和團隊整體表現的提升。
在最近發表于《應用心理學》(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的文章中,我們記錄了為此進行的一系列實驗,其中包括兩項實驗室研究和一項實地實驗。在實驗室中,我們選取中國北部一所大學選修心理學的學生為研究對象。在第一輪實驗中,學生們先在20分鐘內各自折盡可能多的紙盒,然后四人一組,把紙盒搭得盡可能高。對其中一半小組,研究者公開表揚表現最出色的成員,而另一半小組沒有得到任何肯定和表揚。
在第二輪實驗中,我們同樣安排學生們先完成獨立任務,再完成小組任務,然后評估個人和團隊表現。我們發現,有成員被表揚的小組,其他成員個人表現更好,團體表現也更好;沒有成員得到表揚的小組,表現并沒有變好。此外,不出所料,被表揚的成員個人表現也有提升。
為證明上述結論在現實中也成立,我們在中國北部一家電氣設備企業做了實地實驗。這家公司部分部門開始評選“月度之星”后,個人和團體表現都有所提升;而在不評優的部門,未出現類似的業績提升。我們同時發現,如果“月度之星”是團隊信任依賴的人,會對其他成員表現帶來更大的積極影響。
所有這些研究都表明,獎勵團隊中最優秀的人,有助于同時提升個人表現和團隊表現,可謂一箭雙雕。單獨表揚一名成員能帶動團隊其他成員,我們稱之為激勵的外溢效應。這和傳統想法差別很大:之前人們總認為領導者不應單獨表揚團隊中的某個人,因為這會帶來成員之間的惡性競爭和敵對情緒(如果是物質獎勵,這倒更有可能發生)。
現實中,怎樣實施這樣的激勵機制?
首先,管理者不用等到每個月第一天才樹立標桿。比較頻繁的表揚更有可能帶來持續的積極影響;
其次,有必要提醒領導者,這種激勵機制也可能有負面影響。我們在實地實驗中發現,制造企業中沒有樹立標桿的團隊水平會有所下降。雖然表揚單個成員會給所在團隊帶來積極影響,卻可能給其他團隊帶來負面影響。所以,如果企業想推行這種機制,最好一次性在所有部門推行。如果每個團隊都樹立了標桿,就有可能避免這種機制的負面效應。
最后,管理者樹立團隊標桿時一定要做到公平。要讓團隊相信,你選擇的是真正帶來價值的人。決定過于隨意或“選人惟親”,很有可能削弱積極效應,加劇負面影響。
歸根結底,管理者要做的就是:勇敢站出來,獎勵團隊中最優秀的人,這會讓所有人受益。
(本文作者Bradley Kirkman是北卡羅來納州立大學Poole管理學院領導力教授、系主任)
本文地址:http://zddsgz.cn/newsview.asp?id=108,轉載請注明出處。
修改時間:2023-9-6 10:2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