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創業:如何才能與最好的朋友一起開公司?
中略咨詢高級顧問 周小杰
《中國合伙人》是所有大學生創業的夢想,但其分崩離析的結局也讓人唏噓不已,一句“不要和最好的朋友開公司”道出了多少無奈和艱辛,但同時也冷卻了不少夢想創業的大學生們的心。然而,筆者認為,這其實完全是一種因噎廢食式的誤導,這種誤導很容易令創業者因為畏避風險,而喪失合伙創業的機會。換言之,如果通過提前、合理的機制和方法設計,這種反目成仇的結果完全是可以規避的,而其核心要點,就在于創業初期就明確合作規則,即,進行法人治理機制的頂層設計。
從企業發展的規律來看,小微企業從小到大,股東之間的完全信任和通力合作是其能夠成長,渡過“生存期”的核心要素。而較為熟悉和信任的朋友、家族間的合伙創業,天然地就具有這種優勢,因而這種創業形態也更為普遍。問題是在這個階段,合作伙伴們為了公司的生死存亡,重業務輕治理結構,公司的重大決策往往通過溝通和信任關系做出,即不需要或不尊重游戲規則。而當企業逐步成長邁向壯大,因為利益攸關,股東間的爭議和矛盾將逐步顯現并擴大化,這時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影響將逐步凸顯,并容易引向激烈,股東間合作的持續性和長期性將大受影響,并最終制約企業所能成長的高度和發展規模,即成長性陷阱。
因而,如何有效地預防創業伙伴“只可共患難、不可共富貴”的怪圈,如何避免企業做大后從朋友走向敵人,筆者竊以為,根本解決之道在于從合作之初,就形成大家共同遵守的游戲規則。大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充分重視公司章程的作用,并根據階段性需要進行個性化設計。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章,規定了公司重大事項及組織和行為的基本準則,具有法律效力,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并對全體股東均有約束作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為注冊企業提供了通用的章程,對注冊資本和股權管理等要項均進行了程式化描述。因此,許多創業企業或懵懵懂懂、或貪圖便利,完全照搬挪用,僅僅在注冊資本金、注冊地和紅利分配上進行設計,忽視了對“三會一層”的具體規則制定,如,何種事項需經理班子可確定?何種事項需上報股東會確定?股東會的決議方式是什么?哪些事需要全體股東同意?哪些事需要大多數同意?。。。。。。這些事情不明確,將為后續的股東間矛盾的產生埋下伏筆。
2、履行股金繳納的義務,真正形成合力。按照股份和入股方式足額繳納股金,是合伙創立公司的股東必須的義務。然而,現實中,很多股東間的合作只停留在口頭和紙面,抱有機會主義心態者不乏其人,看一看再投入的心態較為普遍。筆者認為,股東合伙創立企業的初衷是進行優勢組合,沒有實際股本認繳,一是公司日常運營難以進行,二來不可能形成股東間實質上的合作,不可能把相互間的優勢和資源完全整合,三是不可能同舟共濟,退出風險隨時存在,合作缺乏長期保障。
3、明確股東約束,對同業禁止和行為進行明確規定。一旦合伙成立公司后,股東享受分紅權、表決權、質詢權和選舉權的同時,亦必須遵守相應的義務,除足額繳納股金、按出資額承擔債務外,最重要的是建立約束機制,主要包括“同業禁止”和行為約束。同業禁止即股東不在公司以外從事相同業務或相關聯業務,避免損害公司利益;同時對股東遵守議事規則、參會和表決等事項進行了行為禁止描述,保證機制的正常運行。
4、完善組織設計和人員分工,明確工作規則。通用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營層三部分組成,而在初創企業中,絕大部分的情況是股東較少、人員和機構精簡,因此筆者建議在創業初期,可暫不設董事會,但須由股東會推選執行董事和總經理,執行董事履行董事會職責,以在的基礎上保持精簡,提高決策效率。根據股東間的個人特長和股份比例,妥善進行角色分工,實現決策、執行和實施三層定位清晰、架構科學。
5、形成明確的權限分工和決策規則。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層明確后,章程或各層的議事或工作規則中,首先需要明確的就是各自的權限分工。《公司法》或通用的公司章程中一般只規定了各自法定的職權和決策事項,而囿于行業和企業規模的千差萬別,無法也不能規定具體的經營事項。而根據筆者的經驗,股東間在“大事”上往往容易形成決策,而最容易積累矛盾、發生爭議的,恰恰是日常經營管理中的“小事”。因而,通過三會一層在投資、費用和資產處置等方面的權限的清晰界定,才能既保證股東會對重大事項的決策地位,又能保障經理層對日常經營管理的正式權力。
6、提前形成對經營層的激勵和約束條件。一般而言,絕大多數的初創期的公司業務都是由股東直接進行,即具有股東和經營者的兩重身份。但當股東有多人時,常見的情形是有人參與運營,有人只是純粹的財務投資者,此時,當負責具體經營的股東沒有合理的激勵和約束設計時,不公平感隨之產生。為消弭這種潛在風險,筆者建議在激勵機制上,按股東和經營層身份分開。一般股東只享受分紅,而董事、監事享受職務報酬,經營層則采取與經營業績掛鉤的年薪。如此,當部分股東在經營層任職時,則按多重職務,享受不同的激勵,體現合理和公平。
總而言之,合作之初就明確讓各方都同意、能夠共同遵守的規則,方是保障創業伙伴長期和持續合作的根本。實踐證明,“丑話講在前頭”的合作,至不濟也能好心分手;而“一心向善”的散漫式的“聯姻”,在度過了蜜月期后,卻最容易受到現實的無情碰壁,落入世俗的“反目成仇”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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