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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轉企改革,國家都有什么政策

時間:2020-6-16 9:54:27  瀏覽數:7467

轉企事業單位改革政策支持的主要情況


  政府積極推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向企業的逐步轉變。1985年3月,國家首次進行科學技術體制改革,改變了科研機構與企業的分離,科研,設計與教育,生產相脫節,軍民之間,部門和部門之間的分離,以促進研究機構,設計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之間的合作與協會。


  在這項改革中,一些從事技術開發的研究機構被合并為企業,一些被轉變為以研究和生產為導向的經濟實體或與企業聯合的技術開發機構。 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充分發揮公共事業單位為經濟建設服務的目標,支持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實行彈性人事制度,工資制度和管理體制的政策措施。

  黨的十四大從黨政機構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的高度提出了政事分開的事業單位改革思路。1993年,黨中央印發《關于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于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實行政事分開,推進事業單位的社會化”。

  事業單位按照經費的不同來源分為三類:一是經費自收自支的,享受企業的各項自主權,實行企業化管理;二是由國家實行差額補助的,政府在管理上適當放活;三是國家全額撥款的,其數量和規模從嚴控制。國家相應制定了對自收自支和差額補助的事業單位搞活的支持性政策,促進部分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化管理。199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

  在文件中提出了事業單位改革的兩個方向,其中之一即為“能改為企業的要改為企業”,科技領域率先開始探索轉企改制的探索。2000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對不同類型、分屬不同部門的科研機構實行分類改革”。2000年10月,中央20個行業部局或大型公司,376個科研院所轉為企業的階段任務基本完成。隨后,文化領域成為轉企事業單位改革的重點領域。2005年12月,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在總結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開始將文化事業單位改革由試點階段轉為向面上逐步推開的階段。



  政府對轉企單位提供具體政策支持:

  第一,人員分流安置政策。

  《文化體制改革du中經營性文化事業zhi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中指出:對于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對于在職職工,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轉制后企業的工作年限。在人員分流安置中,重點和難點是對于提前離崗人員的補償問題,對于這一問題上述文件中明確規定:

  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后的凈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凈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在《關于深化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特別對轉企改制過程中經批準撤銷出版社工作人員分流安置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出版社撤銷后,其工作人員由主管主辦單位優先考慮在本部門本系統內部妥善安置;經協商一致自謀職業的,由主管主辦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支付經濟補償、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第二,社會保障政策。

  現行關于轉企事業單位改革中職工社會保障政策中,以2008年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最為詳細:轉制后自工商注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對于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維持原國家規定(即“老人老辦法”);

  對于轉制后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即“新人新辦法”);

  重點也是難點的是關于“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的人員”(即“中人”的問題)。解決好企業與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差的問題是事業單位轉企改革的重中之重。

  在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改革中,對于“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的人員”參加北京市養老保險采取了這樣的補償辦法:

  在5年過渡期內,其差額部分采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加發比例逐年遞減(5年分別為90%、70%、50%、30%、10%),最終過渡到企業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轉制后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并通過企業年金等方式妥善解決轉制后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并規定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繳費分別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企業成本中列支。

  第三,資產管理政策。

  由于事業單位所具有的資產是國有資產,在轉企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既要做到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又使公共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并能夠為促進轉企事業單位改革提供支持等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也很重要。相關文件都對轉企事業單位改革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資產管理等有關問題作了規定。

  如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可通過資產清查,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做一次性處理,損失允許在凈資產中扣除。對于出版、發行單位庫存呆滯出版物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處理,在稅前據實扣除,不采取稅前提取提成差價等準備金辦法。而對于國有文化企業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在改制后,土地符合有關規定并經批準的,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則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資產評估后以作價出資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

  在地方改革實踐中則有更多變通性的優惠政策,如《深圳市市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實施方案》中規定:辦公用房屬于原主管部門并免費提供轉企單位使用的,在三年過渡期內繼續讓其免費使用;屬于租賃關系的,過渡期內維持現有租賃價格不變。

  第四,財政稅收政策。

  在財政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原事業單位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后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轉制后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于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并規定為確保轉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于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咨詢等。

  在稅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在規定執行期限內(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企業后,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等。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在分類改革試點省市的轉企事業單位改革中,在支持性政策出臺方面都參照中央有關部門的要求,并根據當地財政稅收的具體情況進行了一些探索性的嘗試。

  擴展資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近日表示,事業單位聘用制度2011年在全國基本實現全覆蓋,今年要在全國基本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完善聘后管理,制定聘用合同管理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王曉初則表示,加快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是用人機制轉換的關鍵。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都應按照有關規定簽訂聘用合同,建立起以合同管理為基礎的用人機制。對關鍵崗位、骨干人員可按有關規定實行長期聘用,以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加強合同日常管理,著重規范聘用合同訂立、變更、續訂等重點環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18日在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會議上表示:2013年我國繼續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同時,推進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規范央企,治理拖欠,還將啟動工程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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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時間:2023-12-1 17:11:46